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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印章使用分类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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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完善印章刻制、使用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校党政领导签字章,各部门及各学院党委行政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云南农业大学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铜质。

第四条  各部门、学院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

  第五条  各部门、学院下属的系、科、室等机构一般不刻印章,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审批后可刻制。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六条 凡经学校批准新设或更名的部门,可以申请刻制印章;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部门,可以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第七条  印章由党办、校办统一办理刻制手续,也可由党办、校办开具介绍信,用印单位凭公函及介绍信前往办理刻章手续。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先交至党办、校办,由党办、校办登记、发文启用新印章,同时收回原有印章。旧印章由党办、校办统一交由档案馆,按规定封存。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党办、校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部门的印章原则上由办公室主任或单位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部门负责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党办、校办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十条 使用学校行政印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落实“谁用印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连带责任”的工作要求。申请用印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对口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做到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审批。

第十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填写用印审批表,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  除校办印章外,各部门的行政印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

第十  使用本部门印章,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各部门的印章使用出现事故,要直接追究用印人、印章管理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  严禁各部门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章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使用校级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凡涉及到学校重大利益,对学校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用印,在送校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室秘书科核稿编号。上行文、平行文,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印;下行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并送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各类上报上级部门的材料,经分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部门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一次性或分批次统一加盖学校印章或校钢印。

  第十九条  办理(补办)毕业证明书、学生证和工作证等,须经分管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条  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用印(件),由分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用印(件),项目申报人(主持人)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三条 银行汇兑单据、办理申请进口设备与物资、各学院实验室设备采买等各种手续,需经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分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由分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或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翻译件须经对外合作交流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和学生出国、出境材料,因公出国(境),须持相关文件,由组织部或国际合作交流处按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学生需经学生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教职工需经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第二十七条 出差介绍信,须经所在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八条 各类证明,须经所在部门(学院)签署意见,分管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个人身份证明原则上不予出具。

第二十九条 如紧急临时用印,须征得分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提供相关依据,方可用印,同时必须在用印后2周内补齐用印审批表

第三十条 在使用校级印章时,如遇其他特殊情况,需由党办、校办主要负责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三十一条 已用印材料需更改或用印错误、补盖用印须重新申请用印。用印人应负责追回已用印的相关文件或资料,交回耕读楼303统一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

(二)未经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

(三)申请事由与学校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六)其他不符合印章使用范围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三十四条  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校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党办校办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提及的审核人需认真履行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附件1

云南农业大学用印审批表

盖章部门

项目内容


送盖人


盖章类别

学校行政印章 学校党委印章

书记、校长印章钢印

本部门意见


(公章)

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公章)

盖章人


注:为提高您的工作效率,请遵照印章使用流程。


附件2:印章使用简要流程(可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在线办理用印用件审批表,用印用件时需将纸质版审批表交至耕读楼303行政科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