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请示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向学校请示解决有关问题;校内报告用于以上单位向学校告知有关事项、事件。学校原则上只接受各部门、学院请示或报告。
第三条 各部门、学院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应按学校校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各部门、学院书面文件形式行文,并注意以下行文规则:
(一)请示、报告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请示只能一事一文,且不能夹带报告事项。
(三)请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学院,各部门、学院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请示、报告。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方可请示、报告。
(四)请示、报告行文要清楚,语言要简洁,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
(五)请示、报告必须注明日期并加盖呈送单位公章。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学院联合行文,则所有的部门都要加盖公章。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理的请示、报告,要有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第四条 对于工作事项的请示,原则上应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等,应在报告校领导的同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需呈送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一律先报送党办校办,由党办校办登记后分送有关校领导。无特殊情况,各单位不能将请示、报告直接呈送校领导,更不得多头主送。对未经党办校办登记并呈送的请示、报告,校领导不予批示。
第六条 校内请示经党办校办负责人签批后,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分别予以处理:
(一)党办校办可以解决的事项,由党办校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通知呈请单位。
(二)请示事项超越党办校办职权范围时,党办校办应将请示呈送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职责范围内可以直接处理的事项,由党办校办将处理结果通知呈请单位。
(三)请示事项超越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时,分管校领导应签署明确的建议意见,再由党办校办呈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处理。其中,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认为需要提交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作为议题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定,处理结果由党办校办通知呈请单位。
(四)校内请示、报告上报时间有效期为3天,落款时期超过3天的不予办理。
(五)涉及到学院或部门下属的实验室等单位,在递交请示或报告时,应向其分管学院或部门签批意见后,方可呈报。
(六)直接涉及到招标性的请示或报告,直接对接相应的招标领导小组处理,原则上不再上报校领导重复批示。
第七条 请示、报告经校领导签批后由党办校办负责督办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和呈报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